《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及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合同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通知,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对于已经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
(二)对为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为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其他股份合作、有限责任、私营、外商投资等企业和责任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