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苑棚户区办理析产、离婚分户手续后增加的被拆迁人算数吗?(手册P26第三条)
【案情梗概】
1995年,王大中夫妇在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小王。2000年,王大中的单位分配给他二人南苑地区两间平房,后按房改政策购买取得私房产权。在丰台区南苑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后,王大中一家觉得如果三人的户口分立可能得到更多的补偿。于是,王大中夫妇办理了诉讼离婚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随后,二人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予公证,将一间房屋赠予给小王。这样,王大中一家三口的户籍分开了。王大中一家真的能如愿以偿的按照三个户口获得拆迁补偿吗?
【律师答疑】
根据《南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区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予、析产、离婚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则上不予认定。”王大中家的情形正是属于上述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不予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