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是一种降价让利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而处理品则是商品存在瑕疵,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上述做法故意将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概念混淆,以此来蒙骗消费者。实际上是商家给消费者设计的一个“打折陷阱”,价格打折的背后往往是商品质量或是服务质量的打折。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商家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