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袁家以5100元为死者朱某某购买墓穴一套并委托某公墓处为死者立墓碑。2002年3月,死者丈夫袁某某和儿子袁甲、袁乙、袁丙发现公墓处将应该镶嵌在墓碑左上方的死者照片贴在了左下方,2004年8月又发现墓碑上的照片出现裂缝,经向公墓处反映作了修补。同年11月,袁家再次祭扫时,发现墓碑上的照片不见了,墓区内还有其他死者家属大量焚纸,但无管理人员制止。经寻找,在临近的墓穴火炉上发现了已被烧坏的朱某某的照片,顿感气愤难平。此后7个月里,公墓处仍未更换好照片。袁家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墓处作为墓区的管理者和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收取了袁家的相应费用后,有义务对墓区履行日常的管理责任。但在实际履行服务合同中,公墓处未能尽到合同义务,使本应镶嵌在墓碑左上方的死者照片,被放在了墓碑左下方,后经袁家多次催促,公墓处对照片作了调整,但却在墓碑上留下了难以恢复的痕迹,影响了墓碑的外观庄重与肃穆。因此,公墓处应对墓碑予以重做,并对死者照片予以重新更换和镶嵌。同时,由于公墓处的工作疏忽,照片粘贴不牢出现脱落,被他人损毁,加重了袁家的精神痛苦,公墓处应予以精神抚慰。遂判决公墓处赔偿袁家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按原标准更换死者朱某某的墓碑,并出资重做死者朱某某的照片镶嵌至墓碑左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