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承接了某施工工程,某装饰公司在承包工程后将其违法发包为钱某个人(包工头),钱某找来工人刘某具体施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从楼顶不慎摔伤,造成骨折。期间刘某多次找钱某和某装饰公司处的项目经理谈判赔偿事宜,某装饰公司带着刘某到劳动局工伤科做工伤认定,并填写了相关材料,后因刘某不愿意做工伤认定,愿意协商为由将材料撤回。后双方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刘某要申请工伤,但被告知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那么刘某受伤应当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由于工伤科要求刘某出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确凿证据才能做工伤认定,因此必须先确定劳动关系之事实。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某装饰公司无权将工程发包给钱某个人,因为钱某系自然人无企业施工资质,因此造成的劳动者工伤,由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