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女士与吴先生育有一女,双方五年前协议离婚,由母亲张女士抚养孩子,吴先生负担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女儿工作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2011年初吴先生去看正在上小学三年级的女儿,得知张女士嫁给张先生,并擅自将女儿的姓氏改成继父李先生的了。吴先生一气之下便拒付女儿的抚育费。
【律师分析】
一、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姓?要符合哪些条件?
二、如果通过不正当程序擅自更改,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张女士和吴先生分别有什么过错?
四、法院会如何判决?
备:《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