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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时间:2014-12-0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离婚问题】2014年5月2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某居委会义务咨询,刘女士向律师咨询离婚的问题。刘女士与丈夫2005年结婚,结婚前给刘女士父母7万元彩礼钱,双方感情不和,丈夫提出离婚,丈夫有家庭暴力的行为。问丈夫是否有权要回彩礼钱?如果离婚是否可以要求丈夫经济赔偿。
 
      【律师回复】《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不属于上述情形,彩礼不用退还。丈夫有家庭暴力,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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