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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孩子会判给男方

时间:2015-01-06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康艾丽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三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我和妻子准备离婚,我想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一个6岁,一个1岁半,请问,哪些情况子女会判给男方?

 
  康艾丽律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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