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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考核名次中倒数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时间:2017-04-05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5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长辛店街道赵辛店社区,开启本月的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有一位李先生向普法的倪悦律师咨询了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案件的基本情况:李先生目前在一家公司任职,工作内容为网络管理员。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业绩待改进、不胜任工作。李先生近一年连续两次被评为第三等级“业绩待改进”,居公司考核人数中的末等。用人单位认为,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在未经转岗任用的情况下,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后解除了劳动合同。
“慧海天合”律所倪悦律师进行了如下解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根据用人单位《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先生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仅凭该考核等级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据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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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悦律师解答中)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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