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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受理?

时间:2017-04-07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7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和义街道和义社区,开启了新一轮的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活动现场,齐大爷向普法的刘晶宁律师咨询了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齐大爷的儿子是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死者事故原因无法查实,当地的交警大队于同年6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2016年5月,死者驾驶车辆与道路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死者所在有限公司就其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齐大爷和死者所在有限公司送达。
2016年8月,齐大爷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死者的工伤认定。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恢复对死者工伤认定程序,齐大爷咨询的问题: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慧海天合”律师解答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第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交警大队就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死者所在公司申请认定工伤时,交警大队已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止通知》,并且一直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仍以工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死者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王大爷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王大爷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王大爷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前所述,死者所在公司在向被告就王雷兵死亡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死者所在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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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宁律师解答中)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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