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概述】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应提交申请书件包括:评审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代理委托合同;商标驳回通知书;相关证据材料(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各项荣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