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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区别

时间:2017-04-14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11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赵辛店社区,展开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今天北京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志愿者孟宪红给一位先生讲解了合同诈骗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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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现场)


【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设立一人有限公司,2012年,李某与某煤炭公司的洽谈后,提出购买煤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作期间,煤炭公司依约向李某公司多次发运了煤炭。2013年对双方煤炭交易签署了结算单,李某一人公司确认,共收到煤炭公司煤炭5万吨,货款52000000.00元。李某收货后,将部分煤炭交由他人运走,以抵偿李某对上述人员的欠款,另将部分煤炭以低于实际进货价格转卖给其他公司,并将所获部分款项给付他人,用于抵偿欠款,部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经煤炭公司催要,李某仅支付少量货款。2013年10日,煤炭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咨询问题】
涉案李某是这位女士的丈夫,她咨询的问题是丈夫的行为是否应该属于民事的合同欺诈行为,而非刑事诈骗行为?
【普法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主管经营的一人公司名义与煤炭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骗取煤炭公司的煤炭5万吨,货物价值52000000.00元,至煤炭公司经济损失严重。本案系一人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鉴于公诉机关没有指一人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李刚作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对煤炭公司的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处罚。
本案中,这位女士称其丈夫的行为属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属民事纠纷,即其行为构成民事合同欺诈,不构成诈骗。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是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纠纷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本案中,煤炭公司和李某一人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之前,李某已欠有巨额外债。由此可以看出,李某一人公司在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煤炭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李某在与煤炭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时,虚构了自己拥有长期客户的事实,隐瞒有巨额外债,其根本不具备依约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在煤炭公司依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后,李某将大部分煤炭交由其债主拉走,以抵偿个人及公司所欠款项,一部分煤炭货物被李某以明显低于进货的价格卖给其他公司,并将其他公司支付的货款用于抵债和公司日常经营。
综上,李某作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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