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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共有财产可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17-04-14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9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北里社区,展开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今天北京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志愿者魏元荣给一位刘女士讲解了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纠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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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现场)


【基本案情】
赵甲、赵乙为兄弟关系,赵乙与刘女士于2004年5月开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赵乙在同居期间与其他女子经常有染,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子产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案涉两套房产登记在赵乙名下,但赵甲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赵乙名下两套房产的实际购买人系赵甲,赵乙也认可案涉房产为赵甲所购买,刘女士认为房产系用家庭共同经营所得的利润购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咨询问题】
刘女士咨询的问题是他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否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普法律师解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乙与刘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争议的两套房产,赵甲主张系以赵乙的名义,赵甲实际出资购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赵乙对此也予以认可,刘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参与出资购买涉案房产。涉案房产不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刘女士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无权要求分得一套房产。
从一般民法理论来讲,共有关系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当事人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法律在此强调的是身份关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几百万,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没有收入来源,只要该夫妻之间没有其他财产约定,丈夫的几百万年薪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与丈夫一样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如合伙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在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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