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概述】
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权限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
商标许可方必须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双方将合同副本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备案备查的手续,使合同内容及合同执行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