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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伪造公证书,母亲险失房屋

时间:2017-05-02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28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开进长辛店街道珠光逸景社区,展开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今天孟宪红律师给一位居民王女士讲解了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方面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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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戴某之子,丰台新发地桥北房屋系母子按份共有。2013年12月,戴某因补办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得知李某在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4日与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将系争房屋出售予陈某。且有一份(2010)京信证字第027号公证书,系戴某委托李某办理系争房屋出售,因戴某未签署此类委托书,遂向公证处询问,结论该公证书系伪造。
【咨询问题】
戴某能否请求确认李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能否将系争房屋产权人恢复至原始状态?
【普法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纵观本案,涉案的公证书系伪造。因该委托书系伪造,故被告李某无权代理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未支付相应购房对价,非善意第三人。故原告要求李某、陈某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陈某无权设定系争房屋抵押权。
综上所述,李某以自己名义及代理原告戴某于2010年7月24日与陈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设定的抵押权不成了。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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