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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况

时间:2017-05-02  来源:  作者:

 
2017年4月28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残联社区,展开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今天北京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魏元荣给一位居民张大爷讲解了有关法院依申请执行执行人唯一住房方面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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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某担保公司依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71岁的张大爷名下唯一住房,并承诺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后继续由李某居住直至死亡时止,不收取张大爷租金。这样的执行行为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咨询问题】
执行法院执行执行人唯一住房,这样的执行行为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普法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只有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条件下,才可以强制执行执行人唯一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即可执行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本案中,纺织公司已承诺保证李某居住权,执行法院可按法律规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保证李某生活基本条件前提下实现债权,故裁定驳回李某执行异议。
综上所述,在保证被执行人原有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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