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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公开发明创造所需的实质内容

时间:2017-05-02  来源:  作者: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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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契约”,是将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理解和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的技术内容,以换取国家对其在一定时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从文字上看是针对说明书的规定,但实际上也暗含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的保留需要精确衡量,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应当判断技术交底书中是否包含充分公开发明创造所需的实质内容,还需判断至少写入哪些内容,才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发明创造的内容。有违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非法利用遗传物质的主题内容不得写入说明书,而法定不能申请专利的主题内容,为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可在说明书中描述。
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应充分发明创造,仅据技术交底书写出的申请文件将由于公开不充分被驳回。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技术交底书的记载无法实现,就需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消除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必要时请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取决于说明书完整地公开信息和清楚地说明,包含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主题明确、表述准确
说明书应从现有技术出发,写明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相应的技术方案(发明创造保护的主题),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有益效果。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准确表达其技术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创造。
二. 说明书应当包括理解发明创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取决于说明书完整地公开信息和清楚地说明。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描述,包含:帮助理解发明创造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内容以及实现发明创造所需的内容。对于克服技术偏见的发明创造,说明书中还应该解释:新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异,发明创造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克服该技术偏见以及发明创造是如何克服该偏见的。
三. 说明书应当到达能够实现发明创造的程度
说明书应当清楚记载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详细描述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实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但以下五种情形是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所致,此时说明书公开得再详细也没有意义,此时应建议放弃申请专利。
(1)说明书只给出任务和设想,而没有记载能够实现它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给出技术手段,但因记载含混不清无法实施;
(3)说明书给出技术手段,但该手段不能解决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的部分技术手段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
(5)说明书给出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的证实才能成立。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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