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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受损 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卖家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17-05-04  来源:  作者:

2017年5月3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第一社区,展开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今天赵黎明律师为一位居民郭女士讲解了有关案网购产品受损如何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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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黎明律师为居民解答)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郭女士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台美白祛斑五件套产品,价格为99元,产品的卖家为某某专营店。该专营店系某公司利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的名称。2016年10月,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北京中医药大学医院进行治疗,诊断证明为:汞中毒等,随后遵医嘱进行驱汞、改善循环等治疗。
【咨询问题】
郭女士认为因使用美白祛斑产品造成自身汞中毒等病情,故是否可以起诉法院进行维权,以及是否可以将京东列为被告?
【普法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首先,郭女士应该对购买的化妆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如果认为鉴定标的物的汞含量超过《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规定的汞限量为1 mg/kg标准限量要求的,可以要求某公司和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涉案产品与郭女士汞中毒等病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中护肤品的每日使用量、购买涉案产品与病发的时间间隔、涉案产品的剩余量等,认定郭女士确实在购买产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且产品即是从某公司处购买的产品。第三,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收取了平台使用费,应当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提供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明知或者应知某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某公司应该赔偿郭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五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定见于2013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该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条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对其平台的安全性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多数消费者是被该平台而吸引进而在其平台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仅仅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享受权利,而在消费者受损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却能免除其责任的话,也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基于以上理由,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第三方卖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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