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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普法茶亭”释义:在朋友圈转发辱骂别人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时间:2017-07-0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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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莲花池公园“普法茶亭”,开展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普法当天,一位居民咨询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谩骂情节的图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高女士和白先生互为微信好友,双方因为琐事闹气了矛盾,严重到通过微信互相谩骂,更有甚者,高女士将谩骂白先生的微信截图发到朋友圈并配上白先生的照片……
【普法律师解答】
普法律师认为,高女士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白先生的名誉权,其将谩骂的截图发到朋友圈,并附有其照片的行为,引起白先生很多朋友的关注,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白先生看到朋友圈的各种评论,让他极度郁闷,精神上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甚至,这件事还引发了他与家人之间的矛盾。高女士的行为侵犯了白先生的名誉权,高女士应该立即停止对侵害行为,并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信,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此类案件,普法律师的详细解析如下:
第一,在朋友圈谩骂他人,涉嫌违法。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在本案中,稿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的行为,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白先生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发布谩骂图片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严重影响了白先生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高女士应当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第二, 除了经济赔偿,还要在朋友圈发道歉函。高女士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她和白先生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高女士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每个人,在个人朋友圈发布消息时,也要慎言。”
第三,骂人者拒道歉,受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普法律师认为,本案如果起诉至法院,高女士没有上诉,又拒不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白先生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可以以高女士名义发布对白先生的道歉函刊登在当地媒体上。不过,相关刊登费用将由高女士承担。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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