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东铁营街道华苇景苑社区,开展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普法律师向一位公司负责人讲解了有关股东虚假增资,其他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公司法知识。
【普法律师解答】
关于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并没有区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2003]执他字第33号《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暇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复函》精神,“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因此,作为投资人,选择公司股东时需谨慎,尤其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切忌脱离实际,虚假认缴注册资本。否则,你可能对其他股东认缴的出资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