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8月6日,“普法茶亭”释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请求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

时间:2017-08-08  来源:  作者:

2017年8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莲花池公园“普法茶亭”,开展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s]400870634300721219.jpg

(为居民解答)

普法现场,有部分农民咨询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请求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
慧海天合律所律师解答:我国开展过两轮土地承包活动,第一轮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政策是15年不变的。1995年以后,全国各地陆续进入到第二轮土地承包之中。在两轮土地承包中,有个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承包到地。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与农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此,这些没有承包到地的农民,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为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法院起诉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承包土地,此类案件大量存在,关于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引发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具体属于用益物权。每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取得特定物权,而并非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享有物权则当事人就一定实际享有。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民要通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订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民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有人侵害了村民已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如果村民还没有通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s]655692903651958161.jpg

关键词:婚姻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