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寄收快递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递过程中,经常发生快递丢失的烦心事,如果包裹丢了,该如何赔偿?7月15日,莲花池普法茶亭倪悦律师为我们解答。
【案例】6月19日,陈女士让顺丰快递帮她寄一个包至大连,快递工作人员上门取货时,她支付了100元快递费,然而几天过去了,大连的朋友一直没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陈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工作人员一阵查找后,发现她的快件在中转站丢失了,陈女士向快递公司提出了索赔的要求,然而双方多次沟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26元,这让陈女士无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是一块价值2万元的手表。”陈先生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没提醒保价的事,如果当时给她提醒的话,她愿意保价,现在包丢了快递公司应该如何作出赔偿?
【解答】在消费者未保价的情况下,发生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往往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只愿意赔付邮费的3倍,这与消费者邮寄物品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那么,快递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呢?对此,我们需对《邮政法》第47条做出正确解读。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首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只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何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应注意,即使要援引《邮政法》第47条规定,也必须符合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