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社区居民们宣传理性消费、科学消费,防范各类消费陷阱,帮助居民朋友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近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孟宪红律师走进丰台街道怡海花园社区、大红门街道建欣苑东区、长辛店街道合成功社区为辖区居民进行“3.15消费者法律维权知识讲座”为主题的普法宣传讲座。
▉▉(图为孟宪红律师在新村街道怡海花园社区开展普法讲座)
▉▉(图为孟宪红律师在大红门街道建欣苑东区开展普法讲座)
▉▉(图为孟宪红律师在长辛店街道合成功社区开展普法讲座)
在讲座中,孟宪红律师了解到居民朋友心中有诸多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时,孟律师在讲座后主动在现场增加了提问、解答咨询等互动环节,继续为社区居民服务。小区居民们提出了水净化装置漏水的索赔责任主体及方式、楼上噪音扰民的解决方式、夫妻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的概念、“房改房”的拆迁及继承问题、1999年手写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及区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指定监护人程序、离婚的诉讼程序及举证问题等,孟律师一一逐个予以详细具体的答复。通过提问互动能够更明确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心中的疑问,这种更有针对性地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方式使得居民朋友们印象深刻。
在此次普法活动中,孟律师通过具体解答咨询,生动有趣地向广大听众讲解了以下法律知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对“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给出初步解决意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次讲座活动解决了在座居民们的疑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孟律师认真专业负责的态度得到了大家的高度赞赏。通过法律常识的学习,参加活动的居民们进一步增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助于居民朋友们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督促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社会环境。孟律师同时讲解的有关婚姻、继承等广大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居民家庭解决了实际问题,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提高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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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雪萍
图;张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