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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海贴心普法 助力幸福女人

时间:2019-03-26  来源:  作者:

为提高社区妇女群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保障妇女的利益,2019年3月19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村委会邀请北京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孟宪芹主任进行“草桥村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讲座”的普法活动。

孟主任首先对广大村民们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大家听到孟主任不仅是律师,更是丰台花乡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时,多了一份亲切感。孟主任对此次普法非常重视,提前做好了精致的PPT课件,文字排版言简意赅且逻辑清晰、图片富有美感,大家饶有兴趣地边听讲解边看课件。孟主任主要讲解了劳动、婚姻、家庭、犯罪四部分内容,核心讲解了村民朋友们最关心的婚姻、家庭部分。孟主任以案释法,以实际代理过的两起离婚案向村民朋友们讲解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概念、离婚的程序、伪造欠条的效力、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父母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行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等法律概念,以提问互动的方式让大家加深印象、记忆深刻。最后,孟主任提醒大家注意谨慎投资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以自己经营家庭的经验与村民们分享讨论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学会适当示弱、做好角色转换平衡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等心得,有利于帮助村民建立和睦有爱的婚姻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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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孟主任在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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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孟主任和听众在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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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村民们对孟主任的赞赏和感谢)

孟主任讲解的主要法律知识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村民朋友们不仅提高了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也学习了经营婚姻和家庭、维护自己合法财产利益的智慧,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切实维护妇女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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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 雪 萍
图:张 雪 萍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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