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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海天合”律所普法驿站

时间:2017-03-17  来源:  作者:

2017年3月14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某街道某社区,进行村居行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在活动现场,有一对六十旬的老夫妇向孟宪红律师进行了咨询。
案件的基本情况:大爷和大娘的邻居是大爷的亲弟弟,因为生活琐碎的事情,两家之间有一些误解,因此,多年来几乎不走动。可是就在前几天,大爷的这位邻居弟弟向派出所报案,非说大爷在他们相邻的共同过道里遛弯时,用砖块故意将其停靠在院里的车窗砸碎,他的证据是案发现场的摄像头里显示大爷有一个回头的的身影,据此,大爷成为了涉案嫌疑人。随后,民警将大爷传唤到派出所, 对大爷进行了长达一天的询问。大爷被派出所询问完回到家后,二老对这种突如其来不明真相的冤情,感到极度地愤怒。
听说今天“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将要来,二老起早就排队,准备好了自己要咨询的问题。首先,大爷问涉案的监控录像记录的信息能否认定大爷就是案发嫌疑人?其次,二老认为民警将大爷传唤到派出所询问一天的时间过长,是对大爷人身权的一种非法约束;第三,大爷在派出所停留长达一天,觉得日后在村里抬不起头,名誉权受损;第四,大爷要求派出所出示涉案的监控录像,派出所没有出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第五,大娘因为此事着急上火,血压升高,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据此,二老认为派出所具有偏袒报案人员的嫌疑,派出所的行为是违法的,特向孟宪红律师咨询,请求给予诉讼上的帮助。
律师释法:首先,监控录像只是记录大爷有回头的一个动作,但是这个动作并不必然表示具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因此,认定大爷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其次,报案人以大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大爷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对案情进行了的调查和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因为,大爷和报案人是邻居,又在案发现场的周围遛弯,因此,派出所民警经过出示工作证件,将大爷传唤到派出所谈话并无不当;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大爷大娘所说的“长达一天”,只要未超过8小时,也是不构成行政违法的;第四,民警在询问涉案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要求出示涉案的证据材料,民警是没有这个出示涉案的证据材料的义务;第五,大爷大娘认为因此事名誉权受侵害,进而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这些事实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事实,需要有一个认定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派出所传呼大爷询问的事实,无法得出大爷的名誉权就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大爷也无法判定报案人员具有故意诋毁大爷名誉的心理,因为,二老认为名誉权受损和请求精神损害的事实都不成立。
律师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二老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诚恳地劝解二老邻里之间尤其是兄弟之间,还是以和睦相处和包容为主,要尽量做到“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争议的解决需要从多方位、多角度考虑,大爷启动司法程序并不一定会达到最有效的结果,要“息诉止争”。二老听完律师的解释后,脸上浮起了笑容,表示不再怀疑民警办案的合法性,也不再和邻居弟弟怄气。 “慧海天合”律所,在十余年的公益普法道路上,始终把“息诉止争”作为律师核心业务之一,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作为价值追求,认真研究探索实践,切实担负起律师的职责使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行业的与时俱进,并助推着律师行业实现新的发展!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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