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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海天合”律所普法咨询解答—— 爷爷去世时候留下的遗嘱如何继承?

时间:2017-03-30  来源:  作者:

2017年3月27日,“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长辛店街道赵辛店社区,开启了新一轮的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活动现场,有一位王先生向普法的孟宪红律师咨询了继承法方面的法律问题。
案件的基本情况:王先生的爷爷和奶奶生有三女一子,其中的一子就是王先生的父亲。2001年王先生的奶奶去世,2003年王先生爷爷的单位房改,爷爷折合自己的工龄,买下了该涉案的房屋,2010年爷爷去世。2011父母离异,王先生随母亲生活。2013年父亲和继母结婚,生下王先生的同父异母的弟弟。涉案的房屋一直由王先生的父亲、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弟弟三人居住。2016年7月父亲去世,随后王先生和继母之间对涉案的房屋产生了纠纷。
咨询现场,“慧海天合”律所孟宪红律师就案说法,进行了如下解答:首先,2003年爷爷买下了该涉案房屋,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爷爷;其次,2010年爷爷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时,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其三女一子,且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涉案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第三,2011年父母离异,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继承所得的份额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件的离婚的法律关系发生在继承发生后,遗产未分割前,遗产一直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在遗产分割前夫妻离婚,王先生的母亲想要分割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时,继承人开始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母亲可以另案起诉以父亲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依法取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第四,2016年7月份,父亲去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涉案的房产父亲继承的份额,母亲分得一半以后,剩余部分由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母、张先生及其同父异母的弟弟三个人按照转继承的方式平均分得。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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