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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继承著作权时应当注意邻接权的相关事项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关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与邻接权转让合同,在著作权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对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情况。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邻接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但他们中的财产权不应该也不能禁止转让。因此著作权邻接权转让合同仅指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中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合同。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转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转让实质是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主体也就是说,原来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的转移归属其他的民事主体。在这一点上应当注意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无论专有许可使用还是非专有许可使用,权利都不发生转移,权利主体仍然是著作权人;使用人得到的只是使用权。转让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方式一般为:买卖、赠与、互易、遗赠等方式。各种方式为内容的转让合同不但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还要遵守民法通则关于各种转让方式的特别法律规定。
 

       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著作权与邻接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部分转让。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和邻接权中精神权益的转让。
 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的性质;2) 作品的名称、种类及数量;3) 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4) 转让价金;5)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6) 违约责任;7)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或邻接权转让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 按照规定的期限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或邻接权,需要交付书稿的应当按期交付全部书稿;2) 保证自己是转让作品的著作权人,无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3) 不得侵害受让人的专有权利,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再行使已经转让的权利。
 

       受让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 按期交付约定的转让价金;2)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行使转让的权利,不得侵犯转让人的人身权利;3) 未经出让人允许不得再行转让权利;4) 成为转让权利的权利主体收取权利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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