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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租赁期间,融资租赁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租赁期间,融资租赁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分析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反面解释,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246条。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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