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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有很多离婚案件无过错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过错方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不清楚.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此外,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论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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