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子女上大学期间,父母是否有义务支付学费、生活费”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2001年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此规定看,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只有两类子女才能享有,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前一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理解不难,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而后一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不容易把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司法解释从两个方面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了界定,一是学历教育方面,二是身体健康方面。其中,学历教育上界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儿童通常七岁始接受义务教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时一般为十六岁左右,如继续接受三年的高中教育,那么在高中期间就年满十八周岁,成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龄的成年人,而入大学时通常已经被依法视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了。因此,支付子女在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已然不再是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