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慧海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街道鑫福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吴大爷咨询我所杜旭律师:“离婚后,孩子的上学费用和医疗费用谁承担?”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为对其中扶养费的范围加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或母增加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抚养费用。同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代理子女向对方索要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