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社区的李先生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孩子的姓氏?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据此,孩子出生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簿上登记的子女姓名,不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未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变更子子姓氏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分别指出:对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当事人,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要变更子女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否则就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就会责令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