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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替他人养了孩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替他人养了孩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张某和刘某1990年结婚,1996年生下一女张某。199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由张某自行抚养,并且独自承担抚养费。随着女儿渐渐长大,张某发现女儿跟自己无论是相貌上还是脾气秉性上都大相径庭。而朋友一句“替别人养孩子”的玩笑更是加深了张某的疑虑。张某于是带女儿到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张某不是张某的生物学父亲。拿到鉴定结果,张某如五雷轰顶,立即找到刘某质问,但是刘某坚决不承认孩子是其他人的。无奈,张某在2000年8月9日依法将前妻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返还抚育费2万元。在庭审中,刘某依然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与他人私生的,对于张某提供的鉴定结论也拒不承认,认为是虚假的。但是,在法定的期间,刘某并未提供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不是该孩子的父亲,而其之所以离婚后抚养孩子是基于其是孩子父亲的错误认识,因此其抚养他人孩子的事实并不能够与该孩子形成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刘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具有依法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张某因错误地抚养他人孩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刘某某具有赔偿的责任。但是由于张某所提供的其所花费的抚养费的证据不足,故抚养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酌定。同时,由于刘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他人抚养孩子”使张某受到较大的精神损害,所以依法应当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抚育费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子离婚后可否向子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同时,被告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一子,使不知真相的原告蒙受了巨大的耻辱、遭受很大的精神打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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