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樊某、肖某是一对夫妻,2007年9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0周岁的婚生子樊某某由肖某抚养,樊某每年支付抚养费。
2008年10月,在肖某父亲的授意下,肖某决定将儿子改名为肖某某。为此,前夫樊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樊某继续支付抚养费。本案的焦点是:前夫樊某是否有权拒付抚养费?
该案经调解和庭审后,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考量这个案子。
一是樊某无权拒付抚养费,肖某应当将儿子姓氏恢复;二是樊某、肖某的儿子已经11周岁,子女的姓氏要听取儿子的意见,樊某无权拒付抚养费;三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樊某、肖某的儿子的姓氏既可以由父亲决定,又可以由母亲决定。肖某有权变更儿子的姓氏,樊某无权拒付抚养费;四是若肖某不先将子女姓氏恢复,樊某可拒付抚养费。
法院最终的裁定结果是:樊某不能把抚养费与子女的姓氏挂钩;肖某也不能单方面变更儿子的姓氏。
【律师分析】
一是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不必听取子女的意见。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抚养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可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考虑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是针对父母就抚养权发生争执的情形,而非变更姓名问题。
二是离异双方需要协商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根据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抚养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可知,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监护人协商决定,一方独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恢复。
三是抚养费与子女的姓氏不挂钩。《抚养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该条表达的意思是,子女抚养费问题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与子女姓氏毫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