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太平桥金泰丽湾社区,社区的木先生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他和女友同居三年,本来准备今年结婚,无赖两人因家里不同意在一起,所以两人决定分手,但是在同居期间两人置办了不少财产,包括房屋、家具等,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析产呢?
【律师答疑】
第一步,对同居期间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列明清单,对价值有分歧的财产可以请第三方评估。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 对于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总之,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出资购买的系个人财产,无法证明的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