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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继承代理词范本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太平桥精图社区,社区的杨先生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继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怎么写?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波解答如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杨先生诉被告杨小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与其妻子张小姐在诉争房屋内和被继承人杨某某居住二十多年,对被继承人杨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原告与其妻子张小姐不仅与被继承人在诉争房屋内一起居住了二十多年,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而且由于被继承人年老多病,为被继承人治病护理等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据此原告提交了2000年至2008年被继承人去世时为被继承人治病的多达60张医疗费发票,以及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丧葬费发票8张,被告在庭审中多次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提交的病历单上并不能证明为被继承人治病花费了医疗费,虽然重病报告单(被告提交证据的第11页)的姓名系被告,但是最后签名和缴费的却是原告,并且被告仅提交了2006年6月11日即被继承人病危时的一张重病报告单,2006年6月以前被继承人治病的医疗费发票被告没有提交一张,同时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费、墓地费等被告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试想,一个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竟然拿不出任何为被继承人治病花费医疗费的发票证据,明显与常理不符。因此,从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的情况来看,足以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适宜分割。
  

       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系平房,但是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宜分割。根据北京市司法审判实践,均无国有土地上房屋分割的判例,因此恳请法官不予分割房屋,在充分考虑实际居住情况的基础上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按照法院的判决给予被告房屋折价款。
  

       3、法院应当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将诉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若是分割房屋或按份共有,不仅造成原告无法在此居住生活,而且容易制造新的矛盾。
  

       虽然诉争房屋有9间平房,但合计使用面积才80平米,平均每间房屋才不到10平米,原告一家3口人在此居住都稍嫌拥挤,同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进入诉争房屋而引发与原告的矛盾,造成原告的大门被毁,迫不得已重新安装防盗门,但被告又趁原告不在家将原告家的防盗门损坏,因此以现在的原被告的感情状况,原被告根本无法在诉争房屋内共同生活,且原告现今没有其他的住房,若法院判决分割房屋,势必造成原告一家人从此无法安宁的生活。原告自出生到现今,一直居住于此,至今已有50多年,而被告自出嫁至今已有30多年,30多年来被告从未在诉争房屋居住过,原告和被继承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因此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到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将诉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依照法院的判决给予被告折价款。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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