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花乡樊家村,村民高先生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2011年6月,他父亲去世后,母亲将父亲和她共有的一套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产通过假买卖的方式出卖给他的弟弟,他想起诉他母亲和弟弟,要求要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但是在立案的时候法官不予立案,理由是诉争房产登记在弟弟名下,必须要证明诉争房产拥有属于父亲的份额,他本人在建委又不能开具母亲和弟弟过户房产是在父亲死后的证明,那么遗产在第三人名下的,怎么立案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法官对高先生说的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案件要被法院受理,那么必须提交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所有,那么就房屋来说必须在父亲或者母亲名下(在母亲名下时应当提交父母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公安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父母系夫妻关系的证明)。
本案中,诉争房产已经登记在弟弟的名下,立案法官无从分别该财产是父亲的遗产,所以不予立案时正确的。那么高先生要主张权利,首先应当起诉母亲和弟弟的恶意窜通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是无效的买卖行为,先将诉争房屋确权为父亲所有一部分。在这个案件结束后才能提其继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