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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继承案件适用于财产保全的情形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继承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不过现在法院立案时一般都采取现金担保,其他的担保方式因为涉及的程序、保管等不便已经很少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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