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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篡改遗嘱必然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吗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建国以前是一位优秀的建筑工程师, 2009年因工程事故张建国不幸瘫痪,早年妻子离异,现在住大儿子张庆豪家,另有小儿子张庆杰,女儿张庆萍。因为瘫痪在床,大儿子和儿媳经常恶语相对,不给老人饭吃,还有打骂等虐待老人的行为。小儿子住在外地,不履行赡养义务。只有女儿定期把抚养费交给大哥,并经常探望老父亲。2008年老人生病,女儿出了80%的医药费并照顾老人直至老人病故。大儿子在整理后事时发现遗嘱一份,老人要将名下的房产由三个子女平分。于是大儿子就和小儿子商量着偷偷改成女儿没有份额。张庆萍知道后将两位大哥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遗嘱确实被篡改,最后判决如下:

    1、张庆豪虐待老人情节严重,同时篡改遗嘱行为,丧失继承权;

   2、张庆杰虽然有篡改遗嘱行为,但是不属于情节严重,仍有继承权;

   3、张庆萍履行了赡养义务,照顾老人,获得2/3的房产份额。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一、本案例中的出现的虐待老人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仍然是比较常见的。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大儿子张庆豪经常虐待老人,其行为已经够成《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从而丧失继承权。

   二、小儿子张庆杰仍有继承权是因为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张庆杰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所有不丧失继承权。

   三、女儿张庆萍是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且经常探望老人。老人生病不仅出医药费还一直照顾老人,所以张庆萍有权按遗嘱继承老人的房产。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对于大儿子张庆豪丧失继承权部分的房产应当依法定继承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有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小儿子对于其大哥的份额应当不分,所以由女儿张庆萍继承,因此张庆萍继承2/3的房产份额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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