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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政策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卢沟桥街道,莲香园社区的贾小姐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我想了解一下国家现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政策。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国家对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合法权权益保护十分重视,相关的针对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政策如下:


       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各地公证机关认真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对保护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涉台继承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中有关问题的函》(〈95〉司公函005号),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


       二、办理涉台继承公证,要高度负责,坚持真实、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有委托书并说明不能亲自申办的理由。公证处对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都要认真核实,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要加强涉台公证工作的请示汇报。涉台继承公证政策性强,涉及问题复杂,因此,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按上级决定的意见办,不得擅自做变通规定。有关情况要如实报告上级机关,不能隐情不报。


       四、委托台湾律师或有关人员办理继承事宜,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请公证处推荐时,公证处应慎重选择推荐执业素质良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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