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黄某应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进入某小区1601号房屋(简称1601号房屋)室内收废品时,从复式二层楼梯口摔落至一层受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7级伤残。该房屋所有权人系王某。黄某主张,事发当天,其不是去有偿收废品,而是帮助某装修公司运送垃圾,某装修公司以废品作为酬劳,其是一种帮工行为;当时1601号房屋二层楼梯口处被纸盒完全覆盖,其踩到洞口上方覆盖的纸盒而摔下去。黄某起诉要求某装修公司、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装修公司对黄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王某对黄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对在装修房屋内收废品不慎摔伤就当由谁赔偿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本案中,被告某装修公司作为房屋的装修施工单位,应保证其所管理区域的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房屋二层楼梯口周围无护栏、下方无楼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某装修公司应在二层楼梯口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安全,且不应要求房主或施工单位以外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因某装修公司要求黄某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收废品,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导致黄某房屋二层楼梯口处坠落摔伤,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黄某摔伤所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作为成年人,明知1601号房屋正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仍然进入施工现场,收取废品,且在行走时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从房屋二层楼梯口处摔落,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被告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对黄某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分析,被告某装修公司和黄某双方对黄某摔伤的后果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