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梁伟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星河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应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里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只有到达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行,住宅装修中的空气质量标准就是其中的一项,但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依据法定的检测单位的检测结论来认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该办法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