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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业主能否单方解除装修合同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6年下半年,黄先生看中房地产升值的巨大潜力,先后买了3套新房。2006年10月25日,黄先生将其中2套房给家装公司承包,负责室内装修工程,在与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中约定,包工不包料,确认工程预算造价17404元,施工期限为30天。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即付工程造价的40%,工程队进场施工,黄先生先后支付了1.1万元装修工程款。但同年11月9日,黄先生发现自己的电线少了,便怀疑是施工人员偷的,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议问题解决后,黄先生在《隐蔽工程实数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已完成的隐蔽工程量。


  由于对家装公司的不放心,黄先生便委托测绘公司对2套房进行测量,测量的结果让黄先生大为恼火,原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卫生间、厨房没有做防水;套管内电线太密,超过有关规范要求;地砖铺设不平,落差较大;起砖墙没有装钢筋等。对此,黄先生认为上述前三个问题属于破外性问题,都会致使工程无法使用,并会导致严重后果。于是,2006年12月11日,黄先生委托律师向家装公司发出《律师函》,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书》,要求家装司赔偿损失75880.46元。


  家装公司收函后,没作回复,撤走了施工人员。2007年1月11日,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家装司赔偿损失75880.46元,其中要求返还装修工程款1.1万元,装修材料款3.7万元,房屋延期交付使用损失费4000元,返工清场费用4000元、飘窗维修费2000元等,在诉讼期间,法院根据黄先生的申请,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室内装修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因鉴定费竟要1.2万元,黄先生觉得价格不合理,请求法院在市内选择另一家鉴定机构;但因鉴定费太高,黄先生只好放弃司法鉴定申请。因为黄先生没有申请鉴定,家装公司就认为黄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败诉,其只同意补偿2000元了结本案。


     【律师解答】


      对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业主能否单方解除装修合同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由家装公司退回工程款给黄先生,官司虽然赢了,但也仅是黄先生要求的很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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