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张景辉为房屋装修个体户。2011年8月,原告高林新新购买的商品房需要装修。当年10月通过他人介绍,原告找被告请其对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期为一个月、承包金为5000元、地板等材料由原告自己购买。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开工,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款4000元。工程末,原告发现新安装的地板下面有空响声,地板与地面相脱离、翘起等质量问题,于是,要求被告重装纠正。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先付清剩余承包工程款,双方因此产生争执。随后,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另找他人收尾,并要求被告赔偿返工损失。被告认为是原告撕毁合同,违约在先,故不肯赔偿。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返工及材料损失共计3000元。
【律师解答】
对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装修方赔偿哪些损失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双方主要是在付款与返工时间先后问题上看法不一致而引起纠纷,故积极开展了说服劝和工作,从法、理上进行了输导,最终在双方均作出了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