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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装修完成后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原告赵某购买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北侧阳光海景D401房,并支付购房款252209元,该房当时是被告带装修出售的商品房,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就可入住,用途为住宅,2009年12月份原告拿到房产证,原告购房入住几个月后发现所购房屋天花板和内墙有严重裂缝,外墙楼板严重渗水,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裂缝,但被告经2007年和2008年两次修复,仍然得不到任何的效果,特别是2010年10月20日原告回海南过冬,打开房门时,眼前的一幕让其傻了眼,客厅天花板的墙体落了一大片,放在房屋客厅内的电话和家具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天花板中间还出现一个大洞,大洞周围的墙体裂缝很大,随时有脱落的危险,若砸到人后果将不堪设想,屋内墙体也出现开裂,经原告找被告解决,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给解决,原告没有办法,自己找到了海口市一家有装修防水工程乙级资质的公司海口某装饰防水工程公司,该公司经上门了解工程质量概况,并请专门机构进行实地检测,认为:1、室内天花水泥沙浆不达标,导致脱落;2、墙面涂料有裂缝;3、屋顶有裂缝,原防水材料老化不达标导致漏水。原告认为,所购买的商品房经被告派人两次修补后仍出现天花板脱落,墙面裂缝,导致漏水和安全隐患,且直到现在被告还没有为原告解决问题,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和耐心,且因原告现在急需入住该房屋,为防范安全风险,已请海口某装饰防水工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维修,根据该公司的工程报价单,修补费用总计29323元,此费用原告已预付,同时在一个月的装修期间,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花费了800元房租,作为开发商和承建人的被告,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承担房屋修补的全部费用总计2932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租金800元;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开发商辩称:该商品房精装修出售,已经验收合格,因此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至于房屋出现细微裂缝,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合理的,可以通过简单施工处理解决,且最重要的是原告不在合理的保修期限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效。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对房屋装修完成后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海甸岛沿江江五西路北侧阳光海景D401房(该房带装修)出售给原告赵某,由于被告对其房屋装修使用不达标水泥砂浆和防水材料,而导致原告房屋客厅天花板中间大块石灰块脱落、屋内墙体也出现裂缝的现象,发生了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对此被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经被告2007年和2008年两次修复,仍然没有任何效果的事实,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房屋修缮费;二、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维修期间在外租房居住一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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