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3月,福州的王女士经熟人介绍,认识一个自称是某装修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的陈某。陈某说,他一直在搞室内装修,很多业主对自己赞赏有加,并列举了一长串委托他装修房屋的业主姓名。王女士信以为真。同年4月5日,王女士与陈某正式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把自己刚购买的新房(包括屋顶、厨房、卫生间、卧室地板和几个厨柜)委托其装修,费用共计6.5万元;2005年7月4日之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陈某雇了两名工人张某和唐某具体施工。2005年底,王女士一家高高兴兴住进了新房。不料,从2006年5月开始,王女士家的屋顶开始有抹灰层脱落、部分地板也开裂了、卫生间屋顶还会渗水。王女士多次找陈某交涉,陈某称自己并非实际施工人员。交涉了半年毫无结果。
2006年11月,王女士找到陈某所属的某装修公司,要求保修。装修公司负责人吴某说,陈某与公司只是挂靠关系,陈某定期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至于陈某承揽了什么工程,与谁签订了合同,装修公司并不知情。如果陈某承揽的工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公司可以派人予以维修,但费用应由业主自己承担。双方再次发生分歧。
【律师解答】
对装修合同里没有写明保修出现问题应该找谁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装修公司、陈某连带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最后,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