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新村街道科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要收回房屋?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实践中有的租赁合同由于历史原因未约定租赁期限,如果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出租房屋自住的,原则上也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另找住房搬家的准备时间。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如出租人不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亦可责成承租人紧缩住房,腾出部分房屋,由出租人收回自住,变更原租赁合同或者另订新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