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太平桥街道莲花池社区进行普法宣传讲座,社区居民咨询: 已购单位公房纠纷法院受理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城镇职工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购买了达到居住面积标准的个人自有住房后,其与所在单位之间已不存在行政性的福利住房关系,职工无权继续使用原福利住房;双方作为各自所有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受国家法律平等保护;单位要求收回职工原使用的福利住房,是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正当行为,职工拒不腾退侵犯了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双方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纠纷,符合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这类纠纷列入主管工作的范围,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