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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法院受里案件后如何追加被告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1月1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太平桥街道蓝调社区进行普法宣传讲座,社区居民咨询: 法院受里案件后,如何追加被告?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追加的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的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条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必要的共同被告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对于非必要即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告,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也不应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法律上不承认其存在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以实施行为的组织或自然人为被告。如以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是否存在都搞不清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当有基本证据证明,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追加被告要有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先是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中现有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证明的,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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