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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执行人死亡应该怎么办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与赵万江建筑工程纠纷一案,法院于1996年6月2日作出(1996)威环初法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判令被告赵万江给付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工程款19096.12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90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万江患病不能自理,本案中止执行。2004年原告代表人纪福臣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江已于1999年死亡,其遗产威海高区西北山村147号房产由被执行人赵万江的子女赵保金、赵保昌、赵保权掌控,且该房产已被列入拆迁范围。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产,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向赵保金、赵保昌、赵保权发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征求意见函,但三人未予答复。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遗产(威海高区西北山村147号)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

  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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